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粤地学会字[2012] 01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学会各工作机构:
广东省地质学会第八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已通过《广东省地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地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二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欧阳志鸿理事长、杜海燕常务副理事长
附件:
广东省地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地质科学技术工作水平,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发展,调动我省地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特设立广东省地质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由广东省地质学会设立和承办的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是对全省在地质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行业最高奖。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和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地质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创新原则,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和奖金,采用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办法。
第四条 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奖励项目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获奖的主要贡献人员由广东省地质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接受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的领导机构是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筹措资金,审查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作为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包括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示结果等。
奖励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地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广东省地质学会秘书长兼任。
第九条 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的评审组织是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库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十条 广东省地质学会理事(会员)单位完成的地质及相关领域应用研究项目,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均可申报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
第十一条 奖励的专业范围及评审标准
一、基础地质调查与研究
1、项目专业范围:区域地质、区域水文工程地质、区域环境地质,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学化学、区域遥感地质调查以及基础地质综合研究、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项目成果,验收后经一年以上应用。
2、评审标准:项目的地质调查工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运用了先进的科学理论或技术方法,并有所创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研究
1、项目专业范围: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综合利用、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成果,验收后经一年以上应用。
2、评审标准:新发现的可供近期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具小型规模以上国家急缺矿产,具有中型规模以上国家重点矿产或具有大型规模以上的一般矿产;成果对矿产资源规划、综合利用、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及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技术难度大,达到省内同类成果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防治
1、项目专业范围: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综合整治,地质灾害调查、治理、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的成果,经评审并经工程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工程安全可靠性。
2、评审标准: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综合整治工作技术方法先进,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合理,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准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确实消除了地质灾害或隐患。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
四、工程勘察与施工
1、项目专业范围:岩土工程勘察与施工、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项目,竣工或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2、评审标准:成果能准确全面反映场地与工程的特点,论据充分,结论正确,工作方法和手段选用适当,并能以恰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问题。积极采用新技术并有所创新,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或施工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安全文明生产,无任何人身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机械事故。
五、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及农业地质
1、项目专业范围:为城市规划和建设开展的地质调查评价、地质地貌景观调查、地质遗迹保护、为农业发展规划或建设农业示范基地而开展的地质调查成果,经评审后经一年以上应用。
2、评审标准:调查工作全面合理、技术方法先进,取得的成果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农业发展规划有较大影响,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
六、其它应用研究
1、项目专业范围:地质机械制造、矿产品加工、水质处理、地质测绘及印刷、测试分析、地质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或改进,经相关行业专家及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应用一年以上。
2、评审标准: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四章 项目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负责申报项目初步审查。初审内容包括:推荐项目是否符合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申报范围和条件;提供的资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合格;推荐书中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真实。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及申报等级,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科技奖申报书;
2、项目技术评价证明材料(指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鉴定、评审或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另附项目技术报告及有关材料一份。
第十五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某个子项目成果先于总项目单独申报,需征得总项目主持单位的同意。
第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广东地质学会科技奖。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受评审委员会的委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程序:
1、各单位择优推荐、申报;
2、奖励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专家进行评选;
3、评审专家评选项目时,采用记分方式初步确定拟获奖项目及建议奖励等级。
4、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的评选结果确定拟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5、经公示后的拟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为最终获奖结果。
第十八条 评奖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获奖结果自公告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有异议者,应在异议受理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署名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凡属于存在异议的项目,一律不予授奖。
第十九条 公示后的地质科技奖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对于特别优秀的获奖项目将推荐申报省(部)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合于广东省地质学会的理事(会员)单位,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质学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
主任委员: 欧阳志鸿
副主任委员:杜海燕
委 员:马申达 敖文波 肖国标 徐义刚 彭少梅
吕金水 茜平一 阮文波 叶小惠 王喜民
曹 杰 王振峰 张 珂
广东省地质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主 任 委 员:杜海燕
副主任委员:彭少梅 敖文波 张 珂 杨胜雄
委 员:汪礼明 金亚兵 何俊美 严志强 郑 涛 黄宇辉
广东省地质学会科技奖奖励办公室
办公室 主任:李鉴伦
办公室副主任:胡红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