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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2014-11-13

《广东省地质学会章程》

(2018年11月16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是广东省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为“GSGD”。

第二条  广东省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广东省内外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本会代表广东省地质学界参加中国地质学会。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地质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广东地质大厦,挂靠在广东省地质局。广东省地质调查院为技术支持和日常协办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省内外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面向经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发展地质科学、技术,并提高其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向社会广大公众普及地学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接受政府、事企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开展地质科技项目论证、成果评价和奖励评审;开展地质科技人才评议认证;开展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地学科普、研学基地评议认证。

四、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五、发现和举荐优秀地质科技人才,开展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主办的期刊和本领域的学术、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图书资料、音像和多媒体制品等。

七、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开展与国(境)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交往和科研工作联系。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和诉求,维护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做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地质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广东地质事业健康发展。

九、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部分。

第八条  个人会员包括:专业会员、普通会员、荣誉会员、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

一、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不同类型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成为广东省地质学会会员。

(一)专业会员

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

3、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二)普通会员

1、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地学相关科技、教育工作者;

2、中等、高等院校地学类专业学生。

(三)荣誉会员

凡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1、为地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为地质学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四)通讯会员

现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旅居国外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就的中国籍地质科技工作者。

(五)外籍会员

在地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并热心参与和协助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

二、入会程序

(一)专业会员,由两名本会会员、分支机构或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填写“专业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成为本会专业会员,并报中国地质学会备案,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 

(二)普通会员,本人书面或网上申请、填写“普通会员申请表”,经学会秘书处审议批准后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三)荣誉会员,经本人同意,由学会分支机构、理事单位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四)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由两名本会会员、分支机构或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填写“通讯/外籍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成为本会通讯会员或外籍会员,并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地质学会备案,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专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的会议注册费;

3、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的出版物;

4、专业会员、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权力,并享有被推荐申报有关奖励的资格;

5、普通会员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6、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四、会员资格及会籍管理

(一)本会专业会员、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的会籍由本会和中国地质学会双重管理;普通会员由本会自行管理。

(二)会员调离入会时所在单位时,应及时向学会秘书处书面申请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三)会员应自觉缴纳会员会费,在会员资格有效期满六个月后仍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九条  单位会员

一、入会条件

承认广东省地质学会章程,与本会行业领域有关,从事科研或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教学机构、社会团体,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人才举荐、教育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及一定比例的本会会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即理事单位。

二、入会程序

向本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广东省地质学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拥有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

4、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项、奖励的权利,并享有被推荐申报有关奖励的资格;

5、优先和优惠订阅本会主编的图书或有关资料;免费获得本会内部刊物;

6、免费在学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刊登单位的人才、科研、教学、生产等成果有关信息;

7、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本会提供相关学术动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科学普及活动;

3、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费。

四、会员资格和会籍管理

(一)单位会员(理事单位)的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

(二)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单位将取消本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后需重新入会的,需按原审批程序进行重新审批;

(三)单位会员机构撤消的,自动取消其单位会员(理事单位)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每个会员单位表决权票数(会员代表数)为该单位现任理事数。会员单位的理事名额,理事长单位不多于7人、副理事长单位不多于4人、常务理事单位不多于2人、理事单位1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由其选举的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其成员的四分之三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且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每年最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且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不少于3人,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监事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下的在职或退休的科技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四)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五)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年龄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三十四条  学会党组织

按照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加强党建工作,本会设立秘书处党支部,成员由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党员组成。按相关规定经由上级党组织审批成立。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党支部基本职责

(一)保障政治方向,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注重引导监督,保证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推动学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

(三)参与学会重大问题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四)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作为学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具体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主要专职工作人员由学会挂靠单位派出。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认可本会章程,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需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开展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举荐、培训及专业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数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成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学会章程规定每五年换届一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时编制年度会议(活动)计划,积极主办或参加学会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消,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含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会费标准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单位会员会费:

1、理事长单位:60000元/年。

2、副理事长单位:企业单位:8000元/年;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7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企业单位:6000元/年;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5000元/年。

4、理事单位:企业单位:3000元/年;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2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专业会员60元/年;普通会员50元/年;通讯会员、外籍会员会费50美元/年;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凡交纳了“单位会员会费”的单位,其所属个人会员,可不再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十七条  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取得的收入用于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合理支出,不用于其它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6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6年11月25日通过的《广东省地质学会章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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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省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省科协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挂靠在国土资源部)的组成部分。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挂靠单位是广东省地质局,社团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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