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学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地质学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
(2003年9月9日经广东省地质学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学会的小车是为学会工作使用的公用车辆,供日常公务(出差、开会、办事等)使用,原则上不予出租和转借私用。
学会车辆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具体由学会秘书长负责。凡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报用车计划,填写派车单;用后记录行车日记(包括行车里程、出行地点、目的任务,车辆安全状况及秘书长签名等)。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借用车必须经学会秘书长批准。
车辆由学会聘用专职驾驶员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车辆须保持车况良好、清洁,以供安全使用。
车辆执行任务在外临时停放时,要注意观看四周环境,保证停放位置安全可靠,并上好防盗锁,关好车门、车窗,车辆证件和贵重物品不能留在车上。
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定期办理车辆检测、年审、保险,按时缴纳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广州市路桥通行费等。
学会将定点按使用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日常检查、保养,保持车况良好,保证可以随时出车;按保养规定,填加机油、冷却液、更换电池等(行2000km时第一次更换机油,行驶2万km时更换刹车片等)。
车辆维修时,应将故障情况向秘书处负责人报告,经检查确定后,再进厂修理,修复验收后方可使用。维修车辆要坚持保证质量和节约的原则,除特殊情况,维修均应送专业定点修理厂进行。
兄弟单位租(借)用车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每天行驶不超过100km收费100元,租用期间日平均行驶超过100km时,每超过1km加收0.5元,收取的费用进入学会账目。在租用期间,由租用人负担汽油费、过桥路费、违章罚款、学会司机的服务费(金额商定)等。行驶发生事故,由租用车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责任,学会协助理赔事宜。使用车辆后,返回停车场时,油箱的汽油不能少于开出时的油量;并保持车内、外清洁。
本规定从2003年1月起试行。
二 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