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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学会章程

2009-11-05


广东省地质学会章程
(2009年10月29日广东省地质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是广东省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Ge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GDGS”。
    第二条  广东省地质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省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团。它是省科协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地质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咨询服务,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育、推荐地学人才。
    第五条  本社团会址在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广东地质大厦,挂靠在广东省地质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经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发展地质科学、技术,并提高其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向社会(包括青少年)普及地学科技知识。
    (三)接受政府、事企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积极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服务等中介活动。具体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审查等。
    (四)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刊物与图书。
    (五)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
系。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做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地质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社团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与通讯会员三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三)现任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和相当职称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
    (四)获得硕士学位及硕士学位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
    (五)从事地质事业五年以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社团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六)地质院校、地质科研机构、负有地质工作任务及与地质工作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可集体申请成为本社团单位会员;
    (七)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友好的外籍地质学家和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热爱祖国的我国地质学家,可申请成为本社团通讯会员,并报省科协和中国地质学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取得学会有关资料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有偿服务费的减免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由其选举的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每年最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年龄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费、单位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中介、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凡交了“单位会费”的单位中个人会员,可不再交纳个人会费。
    第三十二条  会费用于本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社团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3年6月26日通过的《广东省地质学会章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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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省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省科协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挂靠在国土资源部)的组成部分。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挂靠单位是广东省地质局,社团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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